國稅總局近日對企業應稅所得率做出新規定

發布日期:2007-09-20

    北京9月17日電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對企業(ye) 應稅所得率標準進行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將《核定征收企業(ye) 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中第十條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調整為(wei) 按以下標準執行:農(nong) 、林、牧、漁業(ye) 3%至10%;製造業(ye) 5%至15%;批發和零售貿易業(ye) 4%至15%;交通運輸業(ye) 7%至15%;建築業(ye) 8%至20%;飲食業(ye) 8%至25%;娛樂(le) 業(ye) 15%至30%;其他行業(ye) 10%至30%。

    房地產(chan) 開發企業(ye)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房地產(chan) 開發業(ye) 務征收企業(ye) 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

    調整後的企業(ye) 應稅所得率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表》同時廢止。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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