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

發布日期:2007-11-28
 

環保總局

  第一條 為了準確核定汙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令第369號)、《國務院關於“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計劃的批複》(國函〔2006〕70號)、《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要汙染物減排監測是對汙染源排放的主要汙染物總量進行核定,並為國家確定的主要汙染物減排工作提供數據的監測活動。監測工作采用汙染源自動監測和汙染源監督性監測(包括手工監測和實驗室比對監測),主要是掌握汙染源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數量。汙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監測技術采用自動監測技術與汙染源監督性監測技術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條 汙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原則上由縣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縣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測能力不足時,由市(地)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測或由省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國控重點汙染源是國家監控的占全國主要汙染物工業排放負荷65%以上的工業汙染源和城市汙水處理廠,國控重點汙染源名單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每年動態調整。
  國控重點汙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市(地)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其中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的汙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省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國控重點汙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共享使用,不重複監測。
  第四條 以汙染源監測數據為基礎統一采集、核定、統計汙染源排汙量數據,根據汙染物排放濃度和流量計算汙染物排放量。
  排汙單位應當保證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對汙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汙染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建立汙染源監測檔案。排汙單位應每月初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上月排放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數量,並提供有關資料。
  對於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汙染源以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申報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對於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汙染源,由排汙單位提供具備資質的監測單位出具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監測數據,以此申報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對於無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和不具備條件監測的汙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環境統計方法計算,並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
  第五條 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汙單位每月申報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進行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告知排汙單位。
  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汙單位,監測設備必須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直接聯網,實時傳輸數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據此數據進行核定。
  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自動監測設備沒有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的汙染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對其進行手工監測,其中國控汙染源的監測頻次不少於每季度一次,依此數據進行核定。
  第六條 國控重點汙染源必須在2008年底前完成汙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驗收,汙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由排汙單位和地方財政負責,驗收由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數據監測由企業負責,日常運行由有資質的運營單位負責。國控重點汙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數據必須與省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並直接傳輸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七條 省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汙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管理工作。承擔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汙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和排放量的準確性與可靠性。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汙染源自動監測係統的監測設備進行實驗室比對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實驗室比對監測與自動監測設備同步現場采樣,監測頻次為每季度一次。
  實驗室比對監測結果表明同步的自動監測的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時,則從本次實驗室比對監測時間上推至上次實驗室比對監測之間的時段按自動監測係統數據缺失處理。數據缺失時段的排放量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的規定核算。
  地方實驗室比對監測結果與上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檢查、抽查監測結果不一致時,由上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汙染源監督性監測的統一質量控製考核,並組織跨省區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條 各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建立完整的汙染源基礎信息檔案,建立汙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庫。汙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按季度逐級報送上級環境監測機構,用於監測質量管理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保證承擔本轄區汙染源監測工作的各級環境監測站的相關工作條件,在人員配置和培訓、設備購買和更新、工作和實驗用房供給、工作經費保障等方麵製定切實可行的計劃並予以落實,特別是要保證直接為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服務的汙染源監督性監測費用,補助國控重點汙染源自動監控係統的建設和運行費用,將其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承擔監測任務的環境監測部門監測方法必須采用國家標準方法或環保行業標準方法,並按照國家和地方技術規範要求實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製。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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