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三十次會(hui) 議於(yu) 2007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0月28日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二十八次會(hui) 議通過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三十次會(hui) 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yu) 節約能源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工業(ye) 節能
第三節 建築節能
第四節 交通運輸節能
第五節 公共機構節能
第六節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推動全社會(hui) 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hui) 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第三條 本法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hui) 可以承受的措施,從(cong) 能源生產(chan) 到消費的各個(ge) 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汙染物排放、製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 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yu) 開發並舉(ju) 、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第五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編製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zhuan) 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或者其常務委員會(hui) 報告節能工作。
第六條 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製和節能考核評價(jia) 製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wei) 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jia) 的內(nei) 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yu) 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chan) 業(ye) 政策,限製發展高耗能、高汙染行業(ye) ,發展節能環保型產(chan) 業(ye) 。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chan) 業(ye) 結構、企業(ye) 結構、產(chan) 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企業(ye) 降低單位產(chan) 值能耗和單位產(chan) 品能耗,淘汰落後的生產(chan) 能力,改進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儲(chu) 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國家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 國家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yu) 進步。
國家開展節能宣傳(chuan) 和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ti) 係,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提倡節約型的消費方式。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yi) 務,有權檢舉(ju) 浪費能源的行為(wei) 。
新聞媒體(ti) 應當宣傳(chuan) 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十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nei) 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nei) 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guan) 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nei) ,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wei) 。
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不得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依法組織製定並適時修訂有關(guan) 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建立健全節能標準體(ti) 係。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製定強製性的用能產(chan) 品、設備能源效率標準和生產(chan) 過程中耗能高的產(chan) 品的單位產(chan) 品能耗限額標準。
國家鼓勵企業(ye) 製定嚴(yan) 於(yu) 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的企業(ye) 節能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嚴(yan) 於(yu) 強製性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建築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製定,並依照法定程序發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製定嚴(yan) 於(yu) 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e) 標準的地方建築節能標準,並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固定資產(chan) 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製度。不符合強製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guan) 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chan) 、使用。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製定。
第十六條 國家對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chan) 品、設備和生產(chan) 工藝實行淘汰製度。淘汰的用能產(chan) 品、設備、生產(chan) 工藝的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製定並公布。
生產(chan) 過程中耗能高的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chan) 品能耗限額標準。對超過單位產(chan) 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生產(chan) 單位,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治理。
對高耗能的特種設備,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節能審查和監管。
第十七條 禁止生產(chan) 、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製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chan) 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chan) 工藝。
第十八條 國家對家用電器等使用麵廣、耗能量大的用能產(chan) 品,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的產(chan) 品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產(chan) 品質量監督部門製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 生產(chan) 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chan) 品目錄的用能產(chan) 品標注能源效率標識,在產(chan) 品包裝物上或者說明書(shu) 中予以說明,並按照規定報國務院產(chan) 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共同授權的機構備案。
生產(chan) 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其標注的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guan) 信息的準確性負責。禁止銷售應當標注而未標注能源效率標識的產(chan) 品。
禁止偽(wei) 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chuan) 。
第二十條 用能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有關(guan) 節能產(chan) 品認證的規定,向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從(cong) 事節能產(chan) 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chan) 品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後,取得節能產(chan) 品認證證書(shu) ,可以在用能產(chan) 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chan) 品認證標誌。
禁止使用偽(wei) 造的節能產(chan) 品認證標誌或者冒用節能產(chan) 品認證標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hui) 同同級有關(guan) 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製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ti) 係,改進和規範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國務院統計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hui) 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ye) 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谘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國家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chuan) 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行業(ye) 協會(hui) 在行業(ye) 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製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chuan) 培訓和信息谘詢等方麵發揮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yu) 節約能源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製定並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製,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ti) 、個(ge) 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用能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第二十七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製度,對各類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並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第二十八條 能源生產(chan) 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chang) 提供能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製。
第二節 工業(ye) 節能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進能源資源優(you) 化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推進有利於(yu) 節能的行業(ye) 結構調整,優(you) 化用能結構和企業(ye) 布局。
第三十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製定電力、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業(ye) 的節能技術政策,推動企業(ye) 節能技術改造。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工業(ye) 企業(ye) 采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采用熱電聯產(chan) 、餘(yu) 熱餘(yu) 壓利用、潔淨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製等技術。
第三十二條 電網企業(ye) 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製定的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規定,安排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chan) 、利用餘(yu) 熱餘(yu) 壓發電的機組以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yu) 電網並網運行,上網電價(jia) 執行國家有關(guan) 規定。
第三十三條 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發電機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煤熱電機組。
第三節 建築節能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會(hui) 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編製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建築節能規劃。建築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
第三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築節能標準。
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在建建築工程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chan) 開發企業(ye) 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購買(mai) 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買(mai) 賣合同、質量保證書(shu) 和使用說明書(shu) 中載明,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使用空調采暖、製冷的公共建築應當實行室內(nei) 溫度控製製度。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製定。
第三十八條 國家采取措施,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製度。新建建築或者對既有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nei) 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係統調控裝置。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製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嚴(yan) 格控製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條 國家鼓勵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牆體(ti) 材料等節能建築材料和節能設備,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係統。
第四節 交通運輸節能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guan)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國交通運輸相關(guan) 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guan)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分別製定相關(guan) 領域的節能規劃。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及其有關(guan) 部門指導、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優(you) 化交通運輸結構,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ti) 係。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you) 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體(ti) 係,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guan)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運輸組織管理,引導道路、水路、航空運輸企業(ye) 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條 國家鼓勵開發、生產(chan) 、使用節能環保型汽車、摩托車、鐵路機車車輛、船舶和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實行老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製度。
國家鼓勵開發和推廣應用交通運輸工具使用的清潔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製定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用於(yu) 營運。
國務院有關(guan)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檢測的監督管理。
第五節 公共機構節能
第四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chan) 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和團體(ti) 組織。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guan) 事務工作的機構會(hui) 同同級有關(guan) 部門製定和組織實施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
第四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製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guan) 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guan) 事務工作的機構會(hui) 同同級有關(guan) 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製定本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製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五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用能係統管理,保證用能係統的運行符合國家相關(guan) 標準。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並根據能源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條 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chan) 品、設備,應當優(you) 先采購列入節能產(chan) 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chan) 品、設備。禁止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chan) 品、設備。
節能產(chan) 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hui) 同同級有關(guan) 部門製定並公布。
第六節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
第五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下列用能單位為(wei) 重點用能單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wan) 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wan) 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製定。
第五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nei) 容。
第五十四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製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shu) 麵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zhuan) 業(ye) 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guan) 部門備案。
能源管理負責人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jia) ,組織編寫(xie) 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出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並組織實施。
能源管理負責人應當接受節能培訓。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發布節能技術政策大綱,指導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wei) 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ye) 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製定節能標準,開發節能共性和關(guan) 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yu) 成果轉化。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製定並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chan) 品的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ge) 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產(chan) 品。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項目、重點節能工程。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製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加強農(nong) 業(ye) 和農(nong) 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nong) 業(ye) 和農(nong) 村節能技術、節能產(chan) 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
農(nong) 業(ye) 、科技等有關(guan) 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推廣在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農(nong) 產(chan) 品加工儲(chu) 運等方麵應用節能技術和節能產(chan) 品,鼓勵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農(nong) 業(ye) 機械和漁業(ye) 船舶。
國家鼓勵、支持在農(nong) 村大力發展沼氣,推廣生物質能、太陽能和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按照科學規劃、有序開發的原則發展小型水力發電,推廣節能型的農(nong) 村住宅和爐灶等,鼓勵利用非耕地種植能源植物,大力發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十條 中央財政和省級地方財政安排節能專(zhuan) 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chan) 品的示範與(yu) 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chuan) 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第六十一條 國家對生產(chan) 、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推廣目錄的需要支持的節能技術、節能產(chan) 品,實行稅收優(you) 惠等扶持政策。
國家通過財政補貼支持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chan) 品的推廣和使用。
第六十二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yu) 節約能源資源的稅收政策,健全能源礦產(chan) 資源有償(chang) 使用製度,促進能源資源的節約及其開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條 國家運用稅收等政策,鼓勵先進節能技術、設備的進口,控製在生產(chan) 過程中耗能高、汙染重的產(chan) 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製定節能產(chan) 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應當優(you) 先列入取得節能產(chan) 品認證證書(shu) 的產(chan) 品、設備。
第六十五條 國家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為(wei) 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chan) 品生產(chan) 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you) 惠貸款。
國家推動和引導社會(hui) 有關(guan) 方麵加大對節能的資金投入,加快節能技術改造。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yu) 節能的價(jia) 格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ge) 人節能。
國家運用財稅、價(jia) 格等政策,支持推廣電力需求側(ce) 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自願協議等節能辦法。
國家實行峰穀分時電價(jia) 、季節性電價(jia) 、可中斷負荷電價(jia) 製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ye) 的企業(ye) ,分淘汰、限製、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jia) 政策。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ju) 嚴(yan) 重浪費能源行為(wei) 的單位和個(ge) 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chan) 投資項目的機關(guan) 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強製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準或者核準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固定資產(chan) 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製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chan) 、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chan) 、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chan) 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guan) 閉。
第六十九條 生產(chan) 、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chan) 品、設備的,使用偽(wei) 造的節能產(chan) 品認證標誌或者冒用節能產(chan) 品認證標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an) 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生產(chan) 、進口、銷售不符合強製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chan) 品、設備的,由產(chan) 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chan) 、進口、銷售,沒收違法生產(chan) 、進口、銷售的用能產(chan) 品、設備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e) 執照。
第七十一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chan) 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yan) 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ye) 整頓或者關(guan) 閉。
第七十二條 生產(chan) 單位超過單位產(chan) 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yan) 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ye) 整頓或者關(guan) 閉。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標注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注的,由產(chan) 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由產(chan) 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wan) 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
偽(wei) 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chuan) 的,由產(chan) 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e) 執照。
第七十四條 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產(chan) 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瞞報、偽(wei) 造、篡改能源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能源統計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從(cong) 事節能谘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償(chang) 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製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電網企業(ye) 未按照本法規定安排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chan) 和利用餘(yu) 熱餘(yu) 壓發電的機組與(yu) 電網並網運行,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guan) 上網電價(jia) 規定的,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造成發電企業(ye) 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七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wan) 元以上五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wan) 元以上五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shu) 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shu)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八十條 房地產(chan) 開發企業(ye) 違反本法規定,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mai) 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以上信息作虛假宣傳(chuan) 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chan) 品、設備,未優(you) 先采購列入節能產(chan) 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chan) 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chan) 品、設備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第八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nei) 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wan) 元以上三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guan) 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wan) 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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