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正製定非上市公眾公司並購重組監管規則

發布日期:2014-01-27
作者:郭玉誌   來源:上海證券報

  繼發布《非上市公眾(zhong) 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後,證監會(hui) 目前正抓緊製定非上市公眾(zhong) 公司並購重組監管規則,條件成熟後將盡快推出。

  這是證監會(hui) 在官方微博舉(ju) 辦微訪談時透露的。

  證監會(hui) 指出,並購重組對於(yu) 優(you) 化市場資源配置功能、推動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實現產(chan) 業(ye) 升級、促進實體(ti) 經濟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yi) 和作用。

  自《國務院關(guan) 於(yu) 全國中小企業(ye) 股份轉讓係統有關(guan) 問題的決(jue) 定》及《辦法》等相關(guan) 配套規則發布後,市場對於(yu) 非上市公眾(zhong) 公司並購重組製度頗為(wei) 關(guan) 注。

  據悉,非上市公眾(zhong) 公司多以中小微企業(ye) 為(wei) 主,未來這類公司並購重組的機會(hui) 可能會(hui) 更多、交易會(hui) 更頻繁,並購重組的方式和特點可能與(yu) 上市公司有所不同。因此,非上市公眾(zhong) 公司並購重組製度會(hui) 針對這些特點製定區別於(yu) 成熟公司的規則。

  除上述內(nei) 容外,此次以“非上市公眾(zhong) 公司監管”為(wei) 主題的微訪談還對各板塊市場轉板問題進行了集中回複。

  證監會(hui) 稱,國務院明確了全國股份轉讓係統的掛牌公司可以直接轉板至證券交易所上市,但轉板上市的前提是掛牌公司必須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股票上市條件,在股本總額、股權分散程度、公司規範經營、財務報告真實性等方麵達到相應的要求。

  同時,對於(yu) 在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進行股權非公開轉讓的公司,可以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係統掛牌公開轉讓股份,但必須滿足兩(liang) 個(ge) 條件:一是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必須符合國發〔2011〕38號文的規定;二是股份公司必須符合全國股份轉讓係統的掛牌條件。

  證監會(hui) 重申,按照國發〔2011〕38號文的規定,在區域性股權市場交易的公司,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而非上市公眾(zhong) 公司包括“股東(dong) 超過200人”和“公開轉讓”兩(liang) 類情形。股票公開轉讓必須在全國股份轉讓係統進行,因此,目前非上市公眾(zhong) 公司股票不可以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交易。

  不僅(jin) 如此,證監會(hui) 表示,對於(yu) 豁免核準的公司,雖然證監會(hui) 不出具批複文件,但是這類公司也將納入非上市公眾(zhong) 公司監管,在法律屬性和監管要求上與(yu) 經過核準程序的掛牌公司沒有差別。因此,對於(yu) 豁免核準的股轉係統掛牌公司,股東(dong) 通過轉讓股份導致掛牌公司股東(dong) 人數超過200人時,不再需要重新向證監會(hui) 申請核準。

  對於(yu) 投資者提出的“曆史上形成的股東(dong) 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是否可以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係統掛牌?”的問題,證監會(hui) 予以了肯定:這類公司可以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係統掛牌公開轉讓。

  而對於(yu) 《辦法》中刪除半年報和年報披露時間要求的問題,證監會(hui) 指出,修訂前的《辦法》對半年報和年報的披露時間要求與(yu) 上市公司一致。部分會(hui) 計師事務所反映兩(liang) 者審計時間重合,審計壓力較大,因此《辦法》刪除了相關(guan) 要求。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zhong) 公司可以執行全國股份轉讓係統的相關(guan) 規定,其他非上市公眾(zhong)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規定披露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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