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礦業審批權有望下放
日前,國務院再取消和下放64項行政審批事項和18個(ge) 子項。其中,由國土部審批的煤炭礦業(ye) 權審批管理改革試點省煤炭礦業(ye) 權審批項目備案核準被取消,國務院一並取消國土部對礦業(ye) 權投放計劃審批。
這意味著,進入試點盤子的省份將獲得更大的管理權限,煤炭礦業(ye) 權管理有望由部省兩(liang) 級審批變為(wei) 省一級審批。
不過,一個(ge) 約束條件是,國務院需按照法定程序修訂《礦產(chan) 資源管理法》。現行法律規定:“國家對礦產(chan) 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製度。”
2010年10月,國土部發文在黑龍江、貴州、陝西3省試點煤炭礦業(ye) 權審批管理,試行有計劃的投放煤炭礦業(ye) 權製度。上述三地煤炭礦業(ye) 權登記由國土部下放至省級國土資源廳。
不限於(yu) 此,由國土部進行的儲(chu) 量評審、儲(chu) 量登記、礦業(ye) 權評估、礦業(ye) 權價(jia) 款處置、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yu) 治理恢複方案和土地複墾方案等審批(備案)要件也由地方國土資源廳審批。
按照國土部要求,試點省根據本地資源和供需形勢,編製本地煤炭礦業(ye) 權投放計劃,並於(yu) 每年9月底前上報國土部批準。投放計劃獲批後,省國土資源廳按照計劃分類實施。在此次國務院簡政放權後,礦業(ye) 權投放計劃審批被取消,地方對礦業(ye) 權的管理將更靈活。
此外,試點省份還需要向國土部提交新設探礦權采礦權項目的批準文件、項目基本情況報告等資料,報國土部備案。
中國煤炭工業(ye) 發展研究中心主任賀佑國認為(wei) ,礦業(ye) 權的審批權下放將會(hui) 減少煤炭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環節和審批時間,可以快速的推動煤炭產(chan) 業(ye) 的發展。
但是,一位內(nei) 蒙古煤炭行業(ye) 管理官員對審批製度改革並不樂(le) 觀,認為(wei) 政策執行和落地仍然有距離。他同時承認,審批權下放有利各產(chan) 煤省份靈活調整煤炭產(chan) 業(ye) 規模,合理規劃煤炭產(chan) 業(ye) 布局,更重要的是,可以減少礦業(ye) 權審批帶來的腐敗。
現階段,煤炭礦業(ye) 權審批改革的福利僅(jin) 限於(yu) 試點省可以享受。在國土部行政審批的名錄中,保留對礦業(ye) 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準。其他地區煤炭探礦權采礦權一律實行部、省兩(liang) 級審批,審批權限按《關(guan) 於(yu) 規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執行。
其中,煤炭勘查區塊麵積大於(yu) 30平方公裏(含)的勘查項目,由國土部頒發勘查許可證,其餘(yu) 授權省級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煤井田儲(chu) 量1億(yi) 噸(含)以上、焦煤井田儲(chu) 量5000萬(wan) 噸(含)以上的,由國土部頒發采礦許可證,其餘(yu) 授權省級國土資源部門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