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57號

發布日期:2014-07-0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wei) 進一步規範稅製、公平稅負,經國務院批準,決(jue) 定簡並和統一增值稅征收率,將6%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wei) 3%。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wei) “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wei) “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二、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wei) “依照3%征收率”。
  三、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四)項“依照4%征收率”調整為(wei) “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7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
613

適用簡易計稅辦法項目明細表

序號

適用簡易計稅辦法的項目

原征收率

現增收率

1

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利發電單位生產(chan) 的電力

6%

3%

2

建築用和生產(chan) 建築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

6%

3%

3

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chan) 的磚、瓦、石灰

6%

3%

4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chan) 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

6%

3%

5

自來水

6%

3%

6

商品混凝土

6%

3%

7

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

4%

3%

8

典當業(ye) 銷售死當物品

4%

3%

9

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等試點服務

3%

3%

10

舊貨,以及特定固定資產(chan)

4%減半

3%征收率減按2%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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