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wei) 進一步規範稅製、公平稅負,經國務院批準,決(jue) 定簡並和統一增值稅征收率,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wei) 3%。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wei) “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wei) “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二、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wei) “依照3%征收率”。
三、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四)項“依照4%征收率”調整為(wei) “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6月13日
適用簡易計稅辦法項目明細表
序號 | 適用簡易計稅辦法的項目 | 原征收率 | 現增收率 |
1 | 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利發電單位生產(chan) 的電力 | 6% | 3% |
2 | 建築用和生產(chan) 建築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 | 6% | 3% |
3 | 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chan) 的磚、瓦、石灰 | 6% | 3% |
4 |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chan) 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 | 6% | 3% |
5 | 自來水 | 6% | 3% |
6 | 商品混凝土 | 6% | 3% |
7 | 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 | 4% | 3% |
8 | 典當業(ye) 銷售死當物品 | 4% | 3% |
9 | 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等試點服務 | 3% | 3% |
10 | 舊貨,以及特定固定資產(chan) | 4%減半 | 3%征收率減按2%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