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環保部調整排汙費征收標準

來源:中財網 發布日期:2014-09-05

通知提出,2015年底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ye) 中的鋼鐵、造紙、水泥等主要汙染行業(ye) ,實現嚴(yan) 格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汙費。

發改委網站5日消息,為(wei) 全麵貫徹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精神,落實國務院印發的《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和《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等要求,確保實現節能減排約束性目標,促使企業(ye) 減少汙染物排放,保護生態環境,發改委、財政部、環保部就調整排汙費征收標準等有關(guan) 問題發布通知。

通知指出,20156月底前,各省(區、市)價(jia) 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汙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yu) 每汙染當量1.2元,將汙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汙染物排汙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yu) 每汙染當量1.4元。在每一汙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汙染物均須征收排汙費;其他汙染物按照汙染當量數從(cong) 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汙染物征收排汙費。

通知還提出,2015年底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ye) 中的鋼鐵、造紙、水泥等主要汙染行業(ye) ,實現嚴(yan) 格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汙費。

通知全文如下

一、調整排汙費征收標準,促進企業(ye) 治汙減排。20156月底前,各省(區、市)價(jia) 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汙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yu) 每汙染當量1.2元,將汙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汙染物排汙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yu) 每汙染當量1.4元。在每一汙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汙染物均須征收排汙費;其他汙染物按照汙染當量數從(cong) 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汙染物征收排汙費。各省(區、市)價(jia) 格、財政和環保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調整主要汙染物排汙費征收標準的同時,適當調整其他汙染物排汙費征收標準。鼓勵汙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按高於(yu) 上述標準調整排汙費征收標準,充分發揮價(jia) 格杠杆作用,促進治汙減排和環境保護。

二、加強汙染物在線監測,提高排汙費收繳率。各地要結合行業(ye) 特點,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企業(ye) 排放汙染物種類、數量的監測,切實提高排汙費收繳率。一是對已經安裝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且通過有效性審核的企業(ye) ,應嚴(yan) 格按照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汙費。二是擴大以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汙費的應用範圍。2014年底前,所有具備安裝條件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ye) ,要完成主要汙染物自動監控設施的安裝並正常運行;2015年底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ye) 中的鋼鐵、造紙、水泥等主要汙染行業(ye) ,實現嚴(yan) 格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汙費;2016年底前,所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ye) 均要實現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汙費。三是對排放汙染物種類多、無組織排放且難以在線監控的企業(ye) ,應按照環保部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監督性監測數據,嚴(yan) 格核定排汙費。四是大力推廣政府從(cong) 第三方購買(mai) 專(zhuan) 業(ye) 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準確。五是切實加大排汙費執收力度,做到應收盡收。

三、實行差別收費政策,建立約束激勵機製。企業(ye) 汙染物排放濃度值高於(yu) 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ye) 汙染物排放量高於(yu) 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各省(區、市)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汙費;同時存在上述兩(liang) 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汙費。企業(ye) 生產(chan) 工藝裝備或產(chan) 品屬於(yu) 《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各省(區、市)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汙費。企業(ye) 汙染物排放濃度值低於(yu) 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汙費。各地要加強對超限值排放汙染物的監測和動態甄別工作,確保差別排汙收費政策落實到位。

四、加強環境執法檢查,主動接受社會(hui) 監督。各級價(jia) 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檢查和對排汙費征收情況的檢查,嚴(yan) 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汙染物、不正常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wei) ;堅決(jue) 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汙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wei) ,並依據有關(guan) 規定進行處罰。要向社會(hui) 公開企業(ye) 汙染物排放、排汙費征收及使用情況等信息,提高透明度。要設立熱線電話、網絡舉(ju) 報等平台,暢通公眾(zhong) 表達渠道;對舉(ju) 報的違法排汙,擅自減征、免征、緩征排汙費等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一起。

各省(區、市)價(jia) 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在20156月底前,將調整排汙費征收標準等政策落實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將聯合建立排汙費收繳情況季度通報製度,對不按規定落實政策的地區,將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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