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關於開展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工作的通知

來源:工信部 發布日期:2015-05-09

為(wei) 貫徹落實《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及近期行動計劃》(國發〔2013〕5號)、《國務院關(guan) 於(yu) 化解產(chan) 能嚴(yan) 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實施《關(guan) 於(yu) 促進生產(chan) 過程協同資源化處理城市及產(chan) 業(ye) 廢棄物工作的意見》(發改環資〔2014〕884號),推動化解水泥產(chan) 能嚴(yan) 重過剩矛盾,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促進水泥行業(ye) 降低能源資源消耗,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水泥企業(ye) ,實現水泥行業(ye) 轉型升級、綠色發展,工業(ye) 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決(jue) 定聯合開展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及評估工作。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範圍和期限

選取已建成的水泥窯協同處置項目開展試點,並對其運行情況進行評估。承擔試點項目的水泥窯生產(chan) 線須是符合水泥行業(ye) 準入條件和國家投資管理政策的新型幹法水泥熟料生產(chan) 線。試點及評估工作期限為(wei) 2年。

二、目標

強化對試點生產(chan) 線的技術、經濟和汙染控製水平進行評估,科學、客觀地分析水泥窯協同處置技術現狀及存在的問題,解決(jue) 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麵臨(lin) 的技術、裝備、標準、政策等突出問題,規範技術工藝路線,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建立標準體(ti) 係,探索運營模式,為(wei) “十三五”科學推進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奠定基礎。

三、內(nei) 容

(一)優(you) 化水泥窯協同處置技術

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研究生活垃圾替代原料和燃料的技術,優(you) 化協同處置過程中生活垃圾預處理、生產(chan) 過程控製、旁路放風灰利用與(yu) 無害化處置、產(chan) 品質量控製等技術,推動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技術創新。

(二)加強工藝裝備研發與(yu) 產(chan) 業(ye) 化

加快研發適合中國生活垃圾特性的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核心裝備。突破生活垃圾預處理、滲濾液處理、臭味控製與(yu) 處理、自動化控製裝備及其他配套裝備研發和產(chan) 業(ye) 化,提高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成套裝備產(chan) 業(ye) 化水平。

(三)健全標準體(ti) 係

研究和製定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的綜合能耗、汙染控製、預處理技術、產(chan) 品質量控製和等級評價(jia) 等相關(guan) 標準規範,研究完善操作規範、技術流程和檢測標準,逐步健全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標準體(ti) 係。

(四)完善政策機製

積極與(yu) 地方溝通,在試點及評估過程中逐步協調完善項目立項審批、改造工程資金支持、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與(yu) 協同處置銜接機製、垃圾處理費用補貼與(yu) 結算機製等,推動建立健全相關(guan) 政策機製。

(五)強化項目評估

通過對試點項目連續穩定運行汙染物排放情況、水泥產(chan) 品質量、能耗、成本等數據進行連續監測,客觀評估試點項目協同處置生活垃圾連續運行能力、處理效率、汙染物排放控製水平、水泥產(chan) 品質量、項目運行經濟性等,為(wei) 下一步科學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提供依據。

四、工作要求

(一)相關(guan) 省級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hui) 同住房城鄉(xiang) 建設、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環保等部門組織本地區已建成的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項目(項目名單見附件1)自願申報試點項目,於(yu) 2015年5月31日前將試點項目名單及項目實施方案(提綱見附件2)報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節能與(yu) 綜合利用司)。

(二)試點項目應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ti) 廢物汙染控製標準》(GB30485-2013)中對協同處置設施的要求。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會(hui) 同住房城鄉(xiang) 建設、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環保等部門組織專(zhuan) 家對試點項目實施方案評審通過後,批複實施方案並發布試點項目名單。

(三)試點項目宜選擇能夠確保全年連續生產(chan) 的企業(ye) 。不能全年連續生產(chan) 的試點項目,試點企業(ye) 應加強與(yu) 本地區政府相關(guan) 部門協商,提出當地政府認可的可行性備選方案,確保在水泥窯停產(chan) 期間生活垃圾的妥善處置。

(四)試點企業(ye) 應在每季度初(20日前)通過省級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門將上季度項目進展情況報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城鄉(xiang) 建設司),同時抄報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節能與(yu) 綜合利用司)。主要包括以下內(nei) 容:生活垃圾處理綜合成本,噸水泥熟料煤耗、綜合能耗,主要汙染物排放情況,水泥產(chan) 品質量檢測結果等(詳見附件3)。首次數據應從(cong) 2015年1月1日開始,隨同實施方案一並上報。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將會(hui) 同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設立評估指標並組織第三方機構對試點項目運行數據進行分析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五、保障措施

(一)各省級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hui) 同住房城鄉(xiang) 建設、發展改革、財政、環保等部門加強組織協調,充分利用現有設施,支持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工作。

(二)各試點項目所在地區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試點項目運行情況及能耗實施管理和監測;財政部門應按照物價(jia) 部門核定的價(jia) 格,及時給予水泥企業(ye) 處理生活垃圾費用;環境保護部門應加強對試點項目的環境監督管理,督促試點企業(ye) 履行環境信息公開義(yi) 務;住房建設部門應加強現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體(ti) 係建設,保障試點項目生活垃圾來源。發展改革部門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在試點評估的基礎上,統籌考慮水泥窯協同處置的布局。

(三)對達到試點評估要求的項目,在推廣相關(guan) 技術路線時,各有關(guan) 部門利用現有資金渠道,視情況對相關(guan) 項目給予適當支持。

(四)試點期間各試點項目所在地區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hui) 同住房城鄉(xiang) 建設、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環保等部門加強對試點項目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jue)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會(hui) 同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對試點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附件: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辦公廳
科學技術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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