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印發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wei) 促進能源節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chan) 促進法》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以及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深化財稅體(ti) 製改革的具體(ti) 要求,我部製定了《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2015年5月12日
第一條為(wei) 規範和加強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以及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關(guan) 於(yu) 深化財稅體(ti) 製改革的具體(ti) 要求,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節能減排補助資金,是指通過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yu) 支持節能減排方麵的專(zhuan) 項資金。
第三條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實行專(zhuan) 款專(zhuan) 用,專(zhuan) 項管理。
第四條節能減排補助資金重點支持範圍:
(一)節能減排體(ti) 製機製創新;
(二)節能減排基礎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設;
(三)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範;
(四)重點領域、重點行業(ye) 、重點地區節能減排;
(五)重點關(guan) 鍵節能減排技術示範推廣和改造升級;
(六)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有關(guan) 事項。
第五條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分配結合節能減排工作性質、目標、投資成本、節能減排效果以及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補助、以獎代補、貼息和據實結算等方式。以獎代補主要根據節能減排工作績效分配;據實結算項目主要采用先預撥、後清算的資金撥付方式。
第六條財政部根據項目任務、特點等情況,將資金下達地方或納入中央部門預算。
第七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上報財政部和有關(guan) 部門,經批準後執行。
第八條資金支付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製度有關(guan) 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guan) 法律製度規定執行。
第九條財政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對節能減排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
第十條任何單位或個(ge) 人不得截留、挪用專(zhuan) 項資金。對違反規定,騙取、截留、挪用專(zhuan) 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wei) 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guan) 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guan) 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guan) 於(yu) 印發<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1〕367號)、《財政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關(guan) 於(yu) 印發<淘汰落後產(chan) 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1〕180號)、《財政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關(guan) 於(yu) 印發<工業(ye) 企業(ye) 能源管理中心建設示範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647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guan) 於(yu) 印發<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0〕249號)、《財政部關(guan) 於(yu) 印發<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