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項目核準權下放省級人民政府
從(cong) 投資項目審核權變化看水泥業(ye) 方向與(yu) 路徑
來源: 中國建材報
摘要:梳理近年來水泥相關(guan) 政策,核準權從(cong) 省級政府到國家發改委,再到如今回歸省級政府;堅持嚴(yan) 格控製增量與(yu) 調整優(you) 化存量相結合是化解產(chan) 能嚴(yan) 重過剩的要求。抓住脈絡,能讓水泥業(ye) 界更了解方向與(yu) 路徑。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版)》發布未逾百日,解讀文章屢屢問世,從(cong) 網絡到紙媒,從(cong) 官方到民間——水泥業(ye) 界關(guan) 注度熱烈,因其明確規定水泥行業(ye) 的行政審批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對行業(ye) 影響深遠。
相對屢次被同時列入“過剩”隊伍,而如今新增生產(chan) 能力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鋼鐵、電解鋁等行業(ye) ,水泥投資項目核準權的下放步伐算是快的。
梳理近年來水泥相關(guan) 政策,核準權從(cong) 省級政府到國家發改委,再到如今回歸省級政府;堅持嚴(yan) 格控製增量與(yu) 調整優(you) 化存量相結合是化解產(chan) 能嚴(yan) 重過剩的要求。抓住脈絡,能讓水泥業(ye) 界更了解方向與(yu) 路徑。
2013年12月2日,《國務院關(guan) 於(yu) 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發布,明確“水泥:由省級政府核準”。
此前,水泥項目核準經曆過從(cong) 省級政府到國家發改委的變化。業(ye) 界人士稱之為(wei) 投資項目審批權的“上收”與(yu) “下放”。
2004年7月發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版)》顯示,水泥行業(ye) 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2009年9月底,《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guan) 於(yu) 抑製部分行業(ye) 產(chan) 能過剩和重複建設引導產(chan) 業(ye) 健康發展若幹意見的通知(國發〔2009〕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發布,其中規定,水泥等產(chan) 能嚴(yan) 重過剩行業(ye) 若需建項目,必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論證和核準。
2013年12月13日,中國政府網發布解讀文章“貫徹三中全會(hui) 決(jue) 定,修訂核準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發言人介紹《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發言人在介紹此次《目錄》修訂的有關(guan) 情況時稱,2013年版《目錄》共取消、下放和轉移49項核準權限,其中,取消核準改為(wei) 備案19項、下放地方政府核準20項、轉由國務院行業(ye) 管理部門核準10項。
2013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銀監會(hui) 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改進規範投資項目核準行為(wei) 加強協同監管的通知》(發改投資[2013]2662號),提出“切實做好取消、下放後的規範核準和協同監管工作,各級發展改革、城鄉(xiang) 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和金融機構要簡化審核內(nei) 容、優(you) 化流程、縮短時限、提高效率,實現放管並重、上下聯動、縱橫協管”,並對切實落實管理責任、改進規範核準行為(wei) 、建立縱橫協管聯動機製等有關(guan) 事項作具體(ti) 通知。
控製與(yu) 調整
“堅持嚴(yan) 格控製增量與(yu) 調整優(you) 化存量相結合。嚴(yan) 格要素供給和投資管理,遏製盲目擴張和重複建設”——這是《國務院關(guan) 於(yu) 化解產(chan) 能嚴(yan) 重過剩矛盾指導意見》中的要求。貫徹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時,對於(yu) 水泥(過剩)行業(ye) 的項目,必須按照這些要求,嚴(yan) 格控製新增產(chan) 能。
我們(men) 知道,《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修訂的原則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最大限度縮小核準範圍;科學劃分中央和地方職責,以縱向放權為(wei) 主。
三中全會(hui) 《決(jue) 定》明確要求,“深化投資體(ti) 製改革,確立企業(ye) 投資主體(ti) 地位。企業(ye) 投資項目,除關(guan) 係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chan) 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外,一律由企業(ye) 依法依規自主決(jue) 策,政府不再審批”。《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也明確要求最大限度地減少和下放投資審批事項,切實落實企業(ye) 投資自主權。
解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特別要關(guan) 注兩(liang) 點:
一是嚴(yan) 格控製新增產(chan) 能。對於(yu) 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chan) 能嚴(yan) 重過剩行業(ye) 的項目,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國務院關(guan) 於(yu) 化解產(chan) 能嚴(yan) 重過剩矛盾指導意見的要求,嚴(yan) 格控製新增產(chan) 能。
二是水泥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核準權限不得下放。文件規定,由省級政府核準的項目,核準權限不得下放。所以對水泥投資項目仍需由省級政府核準,但可通過規劃、產(chan) 業(ye) 政策、技術標準等引導和調控。水泥項目仍由地方政府核準,可增強就近監管能力。“因此,不能認定為(wei) 2013年本目錄將水泥投資項目審批權從(cong) 中央下放到了地方。”一位水泥業(ye) 界知名評論員這樣認為(wei) 。
方向與(yu) 原則
緊隨《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發布,2013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聯合發布了《關(guan) 於(yu) 改進規範投資項目核準行為(wei) 加強協同監管的通知》,提出建立縱橫協管聯動機製。相應調整管理權限。對於(yu) 已經和今後進一步取消核準或者下放核準權限的項目,有關(guan) 部門要相應調整城鄉(xiang) 規劃、用地預審、環評審批、節能審查等相關(guan) 前置條件的審批權限,使地方政府更加有力有效、就近就便地進行管理。規範金融機構審貸行為(wei) ,加強規劃引導和市場監管。
要建立部門聯動機製。各級發展改革、城鄉(xiang) 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行業(ye) 管理等部門要加快完善本部門的信息係統,建立發展規劃、產(chan) 業(ye) 政策、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等信息的橫向互通製度,及時通報對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查處情況,實現行政審批和市場監管的信息共享。
要加強協同監管。項目核準機關(guan) 要改進完善管理辦法,提高工作效能,認真履行核準職責,嚴(yan) 格按照規定權限、程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有關(guan) 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相應改進管理辦法,依法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監管。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guan) 部門不得辦理相關(guan) 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發展改革委投資司副司長羅國三就“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與(yu) 網民在線交流時表示,簡政放權是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方向。核準權限下放以後,確實需要落實地方政府的管理責任,要做到“兩(liang) 個(ge) 同步”。這“兩(liang) 個(ge) 同步”也就是“權力和責任同步下放、調控和監管同步強化”。這是一個(ge) 很重要的原則。
附件:
國務院關(guan) 於(yu) 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
國發〔2013〕47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wei) 進一步深化投資體(ti) 製改革和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確立企業(ye) 投資主體(ti) 地位,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強和改進宏觀調控,現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並就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ye) 投資建設本目錄內(nei) 的固定資產(chan) 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guan) 項目核準機關(guan) 核準。企業(ye) 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製定的發展規劃、產(chan) 業(ye) 政策、總量控製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信貸政策等是企業(ye) 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準機關(guan) 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xiang) 規劃、行業(ye) 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
對於(yu) 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chan) 能嚴(yan) 重過剩行業(ye) 的項目,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國務院關(guan) 於(yu) 化解產(chan) 能嚴(yan) 重過剩矛盾指導意見的要求,嚴(yan) 格控製新增產(chan) 能。
三、項目核準機關(guan) 要改進完善管理辦法,提高工作效能,認真履行核準職責,嚴(yan) 格按照規定權限、程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有關(guan) 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相應改進管理辦法,依法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監管。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guan) 部門不得辦理相關(guan) 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四、按照規定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核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事前必須征求國務院行業(ye) 管理部門的意見。由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省級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ti) 劃分地方各級政府的核準權限。由省級政府核準的項目,核準權限不得下放。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專(zhuan) 門規定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執行。
六、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即行廢止。
國務院
2013年12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
一、農(nong) 業(ye) 水利
農(nong) 業(ye) :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水庫: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yu) 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yu) 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二、能源
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yu) 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行業(ye) 管理部門核準。
火電站:分布式燃氣發電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其餘(yu) 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燃煤背壓熱電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其餘(yu) 燃煤熱電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yu) 熱電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風電站:由地方政府核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跨境、跨省(區、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跨境、跨省(區、市)
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非跨境、跨省(區、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非跨境、跨省(區、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行業(ye) 管理部門核準;其餘(yu) 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nei) 新增年生產(chan) 能力120萬(wan) 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ye) 管理部門核準,國家規劃礦區內(nei) 的其餘(yu) 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其餘(yu) 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國家規定禁止新建的煤與(yu) 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開發項目,不得核準。
煤製燃料:年產(chan) 超過20億(yi) 立方米的煤製天然氣項目,年產(chan) 超過100萬(wan) 噸的煤製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原油:油田開發項目由具有石油開采權的企業(ye) 自行決(jue) 定,報國務院行業(ye) 管理部門備案。
天然氣:氣田開發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采權的企業(ye) 自行決(jue) 定,報國務院行業(ye) 管理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chu) 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chu) 運設施:由國務院行業(ye) 管理部門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yu) 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yu) 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變性燃料乙醇:由省級政府核準。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項目和國家鐵路網中的幹線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家鐵路網中的其餘(yu) 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jue) 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餘(yu) 地方鐵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家高速公路網外的幹線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其餘(yu) 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灣、跨大江大河(三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yu) 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煤炭、礦石、油氣專(zhuan) 用泊位:在沿海(含長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1000萬(wan) 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yu) 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集裝箱專(zhuan) 用碼頭:在沿海(含長江南京及以下)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yu) 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內(nei) 河航運:千噸級及以上通航建築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yu) 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民航:新建機場項目由國務院核準,擴建軍(jun) 民合用機場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hui) 商軍(jun) 隊有關(guan) 部門核準。
四、信息產(chan) 業(ye)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內(nei) 幹線傳(chuan) 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ye) 管理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已查明資源儲(chu) 量5000萬(wan) 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稀土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ye) 管理部門核準;其餘(yu) 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鋼鐵:新增生產(chan) 能力的煉鐵、煉鋼、熱軋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新增生產(chan) 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石化:新建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工:年產(chan) 超過50萬(wan) 噸的煤經甲醇製烯烴項目,年產(chan) 超過100萬(wan) 噸的煤製甲醇項目,新建對二甲苯(PX)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新建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國務院行業(ye) 管理部門核準。
化肥:鉀礦肥、磷礦肥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水泥:由省級政府核準。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由國務院行業(ye) 管理部門核準,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黃金:采選礦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六、機械製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政策》執行。
船舶:新建10萬(wan) 噸級及以上造船設施(船台、船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七、輕工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si) 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ye) 管理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飛機(含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麵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
城市供水: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wan) 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重要海灣、跨大江大河(三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十、社會(hui) 事業(ye)
主題公園: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中小型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旅遊: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nei) 總投資5000萬(wan) 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chan) 保護區內(nei) 總投資3000萬(wan) 元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其他社會(hui) 事業(ye) 項目:除國務院已明確改為(wei) 備案管理的項目外,按照隸屬關(guan) 係由國務院行業(ye) 管理部門、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行核準或者備案。
十一、金融
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由中國人民銀行核準。
十二、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chan) 業(ye) 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3億(yi) 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5000萬(wan) 美元及以上限製類(不含房地產(chan) )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外商投資產(chan) 業(ye) 指導目錄》限製類中的房地產(chan) 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小於(yu) 5000萬(wan) 美元的其他限製類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外商投資產(chan) 業(ye) 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小於(yu) 3億(yi) 美元的鼓勵類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於(yu) 本目錄第一至十一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一條的規定核準。
外商投資企業(ye) 的設立及變更事項,按現行有關(guan) 規定由商務部和地方政府核準。
十三、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10億(yi) 美元及以上項目,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ye) 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ye) 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ye) 投資3億(yi) 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國內(nei) 企業(ye) 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ye) (金融企業(ye) 除外)事項,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ye) 的,由商務部核準;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業(ye) 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ye) 報省級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