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關於做好淘汰落後水泥產能的有關工作通知

發布日期:2007-03-07

國家發展改革和改革委員會(hui) 辦公廳文件

特急  發改辦工業(ye) [2007]447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guan) 於(yu) 做好淘汰落後
水泥生產(chan) 能力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hui) 城市、新疆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wei) 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麵建設小康社會(hui) ,實現“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的能源消耗和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約束性指標,切實做好淘汰落後水泥生產(chan) 能力工作,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水泥工業(ye) 產(chan) 業(ye) 發展政策要求,2008年底前各地要淘汰各種規格的幹法中空窯、濕法窯等落後工藝技術裝備,進一步消減立窯生產(chan) 能力,有條件的地區要淘汰全部立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關(guan) 停並轉年產(chan) 規模小於(yu) 20萬(wan) 噸和環保或水泥質量不達標企業(ye) 的生產(chan) 能力。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按照《水泥工業(ye) 產(chan) 業(ye) 發展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第50號令)、《水泥工業(ye) 發展專(zhuan) 項規劃》(發改工業(ye) [2006]2222號)、《關(guan) 於(yu) 加快水泥工業(ye) 結構調整的若幹意見》(發改運行[2006]609號)的要求,加快製訂淘汰落後水泥產(chan) 能量化指標,提出切實可行符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的淘汰落後水泥產(chan) 能工作實施方案,與(yu) 落後小水泥企業(ye) 所在縣市政府簽訂淘汰落後生產(chan) 能力責任書(shu) ,明確拆除時間、目標、要求,落實相關(guan) 責任。

  三、到2010年末,全國完成淘汰小水泥產(chan) 能2.5億(yi) 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淘汰落後水泥產(chan) 能量化指標見附表。

  四、鑒於(yu) 此項工作政策性強、時間緊、任務重,我委將按照國務院領導要求,與(yu)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於(yu) 今年擇時在北京簽訂“十一五”期間淘汰落後水泥生產(chan) 能力責任書(shu) 。

  五、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接此通知後,抓緊和各縣市落實,簽訂當地“十一五”淘汰落後水泥生產(chan) 能力責任書(shu) ,並將簽訂的淘汰落後水泥生產(chan) 能力責任書(shu) 送我委備案。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主管部門在核準新建新型幹法水泥項目時,要堅持上大壓小、等量淘汰落後水泥原則,否則不得核準新建水泥項目。

  七、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淘汰落後水泥生產(chan) 能力的指導和監督,涉及關(guan) 停和淘汰落後水泥生產(chan) 能力企業(ye) 的職工要妥善安置,優(you) 先安排被關(guan) 停水泥廠作為(wei) 新建水泥廠的業(ye) 主或股東(dong) ,有條件的被淘汰的小水泥廠可作為(wei) 粉磨站,采取各種措施安排好被關(guan) 停、淘汰水泥廠的善後處理。有財力的省份可適當進行補貼,確保關(guan) 停落後水泥企業(ye) 工作順利進行。

  八、我委將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適時對各地關(guan) 停落後水泥企業(ye) 和淘汰落後水泥產(chan) 能工作進行督察,並將督察結果向國務院報告。

附件:

        

00七年二月十八日

主題詞:淘汰    水泥   通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環保總局、國家工商總局、中國建材協會(hui) 、中國水泥協會(hui)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hui) 城市人民政府

(來源:中國水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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